摘 要:根据贾湖骨笛(管)的形制和仿制品吹奏实验,其演奏方法有开管竖吹、闭管竖吹(仅适用于无孔骨管)和开管斜吹三种可能。骨笛并非完全按照音阶的上行或下行级进模式而开孔。所谓骨笛的音阶,是研究者根据其音列重新排列得出的结果。骨笛音列中的变化音,有些可以作为音阶的音级,有些则不宜视为音阶的音级。骨笛上的孔位音阶与实际演奏的音乐音阶是不能等同的。贾湖骨笛的七个指孔与七声音阶不一定必然对应,也不一定与当时的音乐实践相联系或等同。从世界范围内的音乐考古资料来看,贾湖骨笛在年代上与旧石器时代晚期骨笛大体接续,在制作工艺和技术上获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其音乐性能已有显著提升。统观贾湖骨笛的设计制作和音乐性能,足见贾湖先民所创造的音乐文明在中华音乐文明起源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并且在世界音乐文明起源和早期发展进程中独树一帜。
关键词:贾湖骨笛;奏法;音乐性能;音列;音阶
一、发现情况
贾湖遗址于1983年开始试掘,截至2013年共历八次发掘。前六次的发掘报告和第七次的发掘报告已先后印行,第八次发掘有简报发表。贾湖遗址最初归入裴李岗文化贾湖类型,后来发掘者主张命名为贾湖文化,这是因为贾湖遗址出土的器物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和独特的文化内涵。不过由于贾湖文化与裴李岗文化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所以目前仍有学者将贾湖遗址的考古发现归属裴李岗文化。
贾湖遗址前六次的发掘,共出土骨笛25支:计有五孔、六孔和八孔骨笛各1支,七孔骨笛14支,骨管2支(原报告称为半成品),残断骨笛6支(其中残存四孔者1支,残存二孔者3支,残存一孔者1支;仅残存一端未见指孔者1支)。此外,还有1件“骨管形器”(H112:39),残长6.86厘米:一端残,管径0.73—0.84厘米,另一端经过锯割和打磨,近端处刻有三周凹槽,管径0.69—0.91厘米。原报告认为:“显然不似乐器,用途不明,是否可用来装骨针一类器物”。另出土石哨1件,残长4.6厘米,原报告称作“管形器”,推测“可能是一种哨子”。笔者疑其均为吹奏乐器,录此备参。
贾湖遗址第七次发掘共发现骨笛9支,多残断,完整或较完整者3支,其中七孔笛2支,二孔笛1支。另有无孔骨管(原报告称为“管形骨器”)3支,最长一支(M458:3)一端略残,其余二支仅残存一小段。
贾湖遗址第八次发掘资料尚未正式发表,骨笛出土数目不详。原简报仅述及其中的M57、M68、M69和M87四座墓葬出土有骨笛,其中M68出土七孔骨笛2支(M68:2、3),M87出土骨笛1支(指孔数不详),M57出土二孔骨笛1支(M57:23)。承主持发掘工作的张居中告知,第八次发掘所获骨笛共计10支。综上,迄今贾湖遗址出土的骨笛总计44支。
为方便论述,有必要对考古发现的哨、管、笛加以区分和界定。关于哨和管的区别,暂以目前出土的汉代律管作为参照,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竹制竽律,有十二支律管,最短管为10.1厘米。上海博物馆所藏新莽无射铜律管,复原后十二律管的最短管为10.6厘米。依此二例的最短管尺寸,将长度在9厘米以内的无孔管状体作为哨,将长度在9厘米以上的无孔管状体作为管。关于笛的界定,本文以有孔的管状体作为笛。这里的“孔”,指管体上面的指孔(按孔),非指管体两端的管口(吹孔)。
贾湖骨笛多出于墓葬,前六次发掘中有个别骨笛出于灰坑(1支半成品)或探方(2支残品)。墓葬出土骨笛多为1支,也有一墓出2或3支者。骨笛主要出于男性墓,出于女性墓者不多。有的骨笛出于男女多人合葬墓(如M494)和男女合葬墓(如M511),但较为少见。
出土骨笛的墓葬,一般为长方竖穴土坑墓。墓葬规模差别不大,最大的M282,长2.8米,宽1.8米,面积约5平方米。墓葬均无葬具痕迹。M282、M277随葬品最多,分别有60件和66件,其中陶器、石器、骨器和牙器齐全。骨器种类和数量最多,石制品虽然发现较少,但大多制作较精。
随葬骨笛的墓葬,有成组龟甲或叉形骨器共出,龟甲内有的装有小石子,摇之可发出声响,当为摇奏乐器。有的墓(如M344)骨笛与龟甲和叉形骨器共出;有的墓(如M282)骨笛和龟甲共出;有的墓(如M253)骨笛和叉形骨器共出。
前六次的发掘报告,将贾湖遗存分为三期,对应的14C年代是:
贾湖一期 公元前7000—公元前6600年
贾湖二期 公元前6600—公元前6200年
贾湖三期 公元前6200—公元前5800年
第七次发掘报告根据新的14C测年,将贾湖文化一至三期的下限调整放宽,各期具体年代为:
贾湖一期 距今9000—8500年
贾湖二期 距今8500—8000年
贾湖三期 距今8000—7500年
本文即采用贾湖遗址第七次发掘报告的分期和年代。发掘者将骨笛分为早、中、晚三期,分别对应于贾湖一期、二期和三期。骨笛多属第二期遗物,少数为一期和三期制品。
二、形制和奏法
根据贾湖骨笛(管)的形制,可以划分为无孔骨管和具孔骨笛两种不同的类型,具孔骨笛又依孔数的不等而划分为若干式。
A型为无孔骨管。开管,仅有管腔,两端通透,器身无指孔。共出土3支:标本F50∶4,残长24.58厘米;标本M55∶7,残长20.66厘米;标本H87∶2,仅一端锯去骨关节,应为吹口端,另一端骨关节尚存,通长21.2厘米。
B型为具孔骨笛。开管,管的一面开设指孔。据指孔数的不同可分为五式。
Ⅰ式:二孔骨笛。已知有2支,分别出于M521和M57。标本M521∶14,通长29.47厘米。有指孔的一面较平,应经过磨平处理。器体一面中部契刻有细密而精制的菱形和三角形纹饰。标本2013M57∶23,通长21.4厘米。形制纹饰与M521∶14基本相同,唯有指孔的一面更为平整,显经削磨所致。
Ⅱ式:五孔骨笛。仅M341∶1一支,通长20.9厘米。笛管两端切割面处有刻痕,似经预先设计。指孔基本呈直线形排列,第四、五孔一侧有刻痕,应系钻孔前的设计。
Ⅲ式:六孔骨笛。仅M341∶2一支,通长17.3厘米。指孔基本呈直线形排列,第一孔一侧有刻痕。
Ⅳ式:七孔骨笛。占据该遗址出土骨笛的绝大多数,由于有些残品尚不能确定指孔数,故目前可确知的七孔骨笛至少有18支。管两端有的切割整齐光滑,有的残存骨关节。指孔基本呈直线形开设,有的骨笛(如M411∶14和M344∶4)指孔间有多处条带状缠裹痕,孔侧有设计孔位的刻痕(如M78∶1和M253∶9)。有的骨笛(如M233∶3)将开设指孔的一面刮磨成平面。标本M282:20骨笛保存最为完整,通长22.7厘米。做工精致,两端骨关节略有保留。距管尾最近的一孔,其上端另开一个小圆孔,一般认为应为调音所设。
Ⅴ式:八孔骨笛。仅M253∶4一支,通长22.7厘米。管两端骨关节均已锯掉,指孔呈直线形开设,指孔侧有设计孔位的刻痕。
贾湖骨笛大多以丹顶鹤尺骨制作,但也有骨笛以其他鸟骨制成。有不少骨笛通体把握光滑,显然经过长期使用。早期骨笛有二孔、五孔和六孔,但数量较少。中期骨笛数量较多,主要为七孔,也有二孔骨笛和无孔骨管。晚期骨笛有七孔和八孔两种,但数量不多。由此可见,贾湖骨笛在发展早期数量较少,指孔数尚不固定,发展到中期时以七孔骨笛为常制,并与二孔骨笛和无孔骨管共存,晚期时骨笛数量逐渐趋少,并有个别八孔笛出现。显然,贾湖骨笛以七孔形制为发展的主流。
前六次发掘的骨笛,以完整器统计,一般管长都在20厘米上下。最短者为17.3厘米,最长者24.6厘米。七孔笛的形制较为规范,骨笛的两端孔径为自然生长的骨管,管口形状及管径不太规则。已公布的管口径数据较少,保存最为完好的M282∶20骨笛,细端口径0.97—1.05厘米,粗端口径1.15—1.45厘米。骨笛的指孔径一般在0.1—0.45厘米之间。
从骨笛的形制看,两端骨关节多切割平整,发掘者推测系用砂岩类石片锯断。贾湖遗址发现有石刀、石凿、石钻、石刮削器、砍砸器和骨针等,均有用作制笛工具的可能。骨笛的指孔一般较圆,通过电子显微镜观察,指孔的孔壁陡直,上有重叠的折纹,而非螺旋纹,因此应是折转式或以尖状工具来回摩擦所致。这说明钻孔是上下往复摩擦形成,而非用钻头旋转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骨笛在有指孔的一面将其削磨平整,如上述2支二孔骨笛和M233∶3七孔骨笛即是。这种做法与东周和汉代竹制笛类乐器相似。如曾侯乙墓出土的2支战国早期竹篪、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2支西汉早期竹笛、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出土的1支西汉早期竹笛,均将有指孔的一面削成平面。类似的制笛工艺,在当今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竹制笛类乐器中仍有所见,如景颇族之比笋和门巴族之里令便为其例。由此足见,贾湖骨笛指孔处的平面恐非偶然,从当今民间制笛工艺看,在平面处钻孔要比弧面更便于操控。
还须注意到,一些七孔骨笛指孔间遗留有缠裹痕,原应有某种物品缠缚其上。类似做法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的竹笛制作中也有所见,如门巴族里令在上下管端和指孔间缠以丝线,哈萨克族斯布斯额用羊肠缠紧管身以防干裂,即其实例。以这些音乐民族志资料类比可知,贾湖骨笛在指孔间以某种物品加以缠裹,其目的可能也是用以加固骨笛的管体。
不少骨笛的指孔侧边有刻痕,应为确定孔位所为,表明在钻孔前应有预先设计。综合骨笛指孔间的缠痕以及有指孔的一面削磨平整来看,骨笛作为用于发声的乐器,其实用性是毋庸置疑的。
骨管之上开孔的目的,当是为手指按孔和发音需要而设。指孔的位置和数目决定骨笛发音的高低和多少。骨笛的七个指孔,每个孔均应有发音的机会,否则二至六孔即可,为何非要开设七孔?但当时具体如何应用这七个指孔,则难以确知。
骨笛(管)的演奏方法,应包括吹奏方法和指法两个方面。据骨笛(管)的开管形制,当以口部吹送气流激励边棱发音。这里根据测音者的实际吹奏,结合笔者对骨笛仿制品的吹奏实验,依骨笛(管)的形制和指孔的有无,以及指孔数的不同分别予以探讨。
贾湖骨笛(管)存在三种演奏方法的可能。第一种奏法为开管竖吹。若为无孔骨管,则以下唇压堵管口约三分之一部分,吹气激发边棱发音。但它与吹口端有豁口(山口)的开管(如洞箫)不同,后者径直对准山口吹入气流即可激励发音。若为具孔骨笛,同样可以用下唇压住管口约三分之一部分即可吹奏。不过,这种竖吹法若管径过大或过细,吹奏就会较为困难,有时甚至难以吹响。黄翔鹏和萧兴华两位先生在主持贾湖骨笛的测音时,即采用竖吹法。第二种奏法为闭管竖吹。这是专就无孔骨管而言,具体方法是:用手指或手掌堵住底端管口,从吹口端竖吹,此种奏法较易发音。第三种奏法为开管斜吹。此种方法适用于骨笛和骨管,演奏时双手持笛(管)向一侧倾斜,口含管口约一半部分,吹入气流来激励边棱发音。刘正国先生在骨笛测音时即采用斜吹法。此种奏法与中国民间竹管乐器“筹”相同,项阳先生称其为“侧吹”。从无簧单管笛类乐器的发音机理看,不外有横吹和竖吹两种奏法,前者从管体之上开设吹孔,后者将一端管口作为吹孔。由此看来,骨笛的斜吹或侧吹,实际应属竖吹的范畴,只不过是向一侧倾斜来竖吹,即“斜竖吹”。
贾湖遗址发现的无孔骨管,形制与后世律管相同,如湖北江陵雨台山战国楚墓竹制律管和马王堆一号汉墓竹制竽律,均为开管。贾湖的无孔骨管,或以为系骨笛的半成品,现在看来恐非如此,它应是一种管状的发声器,当然也是广义的乐器。这种骨管的奏法应有上举三种可能,既可开管竖吹和斜吹,也可作为闭管来演奏。但开管奏法与闭管奏法所发筒音(基音)音高不同,开管筒音为闭管的高八度音。
附带提及,经对仿制七孔骨笛的吹奏实验,它也可横吹发音,具体方法是:以最左侧的一个指孔作为吹孔,其余六个指孔作为发音孔,但音量较小。后世无笛膜但有吹孔的竹笛,如曾侯乙墓战国早期竹篪和马王堆三号汉墓竹笛,吹孔均与六个指孔隔开一定距离,且吹孔与指孔不在一条直线上开设,与贾湖骨笛殊为不同,故似可排除贾湖骨笛的横吹法,但作为探索骨笛发声方法的可能性,书此以备参考。
骨笛的竖吹和斜吹奏法,应该说均有使用的可能。由于骨笛的竖吹法音量较小,不如斜吹法音量大,且音色也不如斜吹法明亮,故目前一般认为骨笛应为斜吹。不过竖吹法虽声小,但发音较为纯净,因而此种吹奏法使用的可能性也不宜全然排除。需说明的是,通过仿制品实验,无论竖吹或斜吹,所得骨笛的相对音高即音列结构是一致的。
还应指出,目前的竖吹或斜吹测音,一般以骨笛管径较细的一端作为吹口端,这是因为骨笛较细端较易吹奏发音。不过,据对仿制品吹奏实验,骨笛管径较粗的一端也可作为吹口端,故似不能排除其使用的可能性。粗、细两端吹奏的筒音音高相同,但音列结构有的基本一致,有的则有一定差异。这一实验提示,若有可能,希望今后能够补充不同端口吹奏的测音结果,以便全面掌握骨笛的音乐性能。
三、音列和音阶
目前已测音的骨笛有9支。以七孔骨笛为例,对于孔一至孔七的位置和次序有不同的认定和表述,这里一律依距离管尾最近的那个指孔作为孔一,此孔是第一个高出全闭孔所发筒音的音高,之后依次为孔二至孔七。还须说明,距吹口最近的第七孔,须以拇指和小指相交配合来保持笛身稳定,不如其他指孔开闭方便。有的测音者之所以未以全开孔演奏,估计应有这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由于第七孔已开设,应为发音所需,故当时或许也能经过反复练习以保持笛身稳定,从而奏出全开孔发音。
(一)无孔骨管
目前仅有刘正国对第七次发掘所获的1支骨管进行测音,但未见公布标本号。经核对,本次发掘仅有1支骨管,为标本F50:40。原报告称骨管残长24.58厘米,刘正国文中为通长约25.2厘米,吹口端管内径约1.1厘米,系经修复后的尺寸。这支骨管用开管和闭管交替吹奏的方法,测出各音如下:
开管吹奏
E5-24—E6-11—B6-32—E7—#G7
闭管吹奏B5-38—#G6-33—#C7-25—#F7
其中有三个音高未测音分值,第五开管音#G7和第四闭管音#F7不易吹奏发音。另外,按理闭管基音应低于开管基音一个八度,但此组数据中第一闭管音却是开管基音的上方纯五度,估计应非闭管基音。
据测音报告,这支骨管以开管斜吹可以奏出宫、角、徵三音,以开、闭管交替奏法甚至能吹出五声音阶。当然,这只是今人通过变换开、闭管方式,并结合手掌对出音孔加以音响调控演奏所得。古人是否如此,尚不能确知,只能说存在一定的可能或潜在可能。但无论如何,这支无孔骨管若按开管吹奏,其基音E5和高八度的E6应是较易发音的。
(二)二孔骨笛
目前仅对1支二孔骨笛(M521∶14)进行测音。此笛通长约29.47厘米,开孔的一面较平,孔距较大,两孔间隔约7厘米。指孔背面契刻精美的几何形纹饰。演奏者以双手持笛斜吹,分别以左、右手食指按孔,测音结果如下:
筒音 C5+60—C6+38—#G6-10—#C7-4
孔一 G5+20
孔二 D6+20
全开 D7+26
其中筒音的上方高八度C6+38音以及#G6-10和#C7-4两个高音演奏较为不易,估计这几个音的实用性不大。这支二孔骨笛吹奏出的音列,是连续的纯五度递进,听觉印象可以是宫—徵—商、商—羽—角或徵—商—羽。这种音程距离较大的音列,是由两个指孔的间距较大造成的。
(三)五孔骨笛
目前只发现1支(M341∶1),测音结果如下:
筒音 G5-27
孔一 #A5+20
孔二 C6+35
孔三 #D6+15
孔四 G6+5
孔五 C7-7
这支骨笛依孔序连奏,形成以#D为宫的角—徵—羽—宫—角—羽音列结构,可构成宫—角—徵—羽四声音阶。这样的四声音阶结构,也见于甘肃玉门火烧沟出土的夏代四坝文化陶埙,以及西周中晚期八件组合的编钟。
此笛又进行过二次重新测音,音列结构与第一次测音基本相同,但通过变换指法(开一、二、四孔,闭三、五孔),吹奏出一个商音,因而可以构成宫—商—角—徵—羽五声音阶。但第二次测音时未开第五孔(即全开孔),因而缺一个羽音,实际应为角—徵—羽—宫—商—角—羽音列结构。不过,这种通过变换指法而获取商音的奏法也为今人所为,古人是否如此仍属未知。
(四)六孔骨笛
目前仅发现1支(M341∶2),测音数据如下:
筒音 #A5+5
孔一 C6+8
孔二 D6+5
孔三 F6+9
孔四 G6+10
孔五 #A6+5
孔六 D7+10
此笛依孔序连奏所形成的音列结构是以#A为宫的宫—商—角—徵—羽—宫—角,末二音为高八度音。若将之排列成音阶,则为宫—商—角—徵—羽五声。此笛也经过二次重新测音,音列结构为宫—商—角—清角—徵—羽—变宫—宫,实已构成七声下徵音阶(新音阶)。其中清角和变宫系采用变换指法获得,但同样未开第七孔(即全开孔),因而缺少第一次测音所获角音的高八度。
(五)七孔骨笛
这里先讨论M282出土的2支七孔骨笛,下列测音结果,破折号前为标本M282:20,破折号后为标本M282∶21。
筒音 #F5-10——#F5+5
孔一 A5-60——A5-31
孔二 B5-82——#A5+35
孔三 C6-30——C6+12
孔四 D6-30——D6-32
孔五 E6-30——E6+15
孔六 #F6-30——#F6+50
孔七 A6-30——#A6-30 (A6+70)
M282∶20骨笛,依孔序连奏,可构成以D为宫的角—徵—羽—闰—宫—商—角—徵音列,若排列为音阶,则是宫—商—角—徵—羽—闰。显然,这是包含降七级音的六声音阶。关于此笛的音阶尚有不同意见,黄翔鹏认为是以D为宫的六声音阶,或是以#F为宫的七声音阶;吴钊认为是以C为宫的带变徵和变宫(缺徵)的六声古音阶,其理由是其中有些音程的音分值较接近三分损益律或纯律;童忠良则提出此笛存在D、G、C三种宫音位置的可能,由此构成不同的六声或七声音阶。
M282∶21骨笛,可将孔七视作A6+70,依孔序连奏形成以D为宫的角—徵—宫曾(b6)—闰—宫—商—角—徵音列结构。与M282∶20骨笛音列相比,这件骨笛的第六级音“羽”非原位,而是降低了半音,形成宫—商—角—徵—宫曾(b6)—闰六声音阶。
郑祖襄已经对21号笛的音阶提出疑问,指出第六级音原设计可能是“6”(羽),所论甚是。以M282所出这2支骨笛比较,21号笛的孔二,其音高可视为B5-65,与20号笛的B5-82十分接近。如此,则21号笛的第六级音应与20号笛一样,同为原位的羽。这2支骨笛很可能音列和音阶相同,只是21号笛的音准有可能未经精细调试。不过,若吹奏时运用气息和力度加以控制,也不难将音调准。
之后的七孔骨笛测音,有M551出土的一支(M551∶4)。此笛测音按照音列的上、下行吹奏,表现在频率和音分上自然有一定出入。测音报告取上、下行的音分平均值,其音高数据如下:
筒音 E5+40
孔一 G5+40
孔二 A5+14
孔三 B5+18
孔四 C6+34
孔五 #D6-41
孔六 E6+45
孔七 G7-48
依孔序吹奏,这件骨笛的音列为以C为宫的角—徵—羽—变宫—宫—商—角—变徵。不过刘正国认为,第七孔乃“一孔具三音”,即可以通过变换指法(叉口指法)和吹奏调节(平吹或急吹),依次奏出清角、变徵和徵三个不同音高。明代朱载堉和李文察曾论及“一孔兼三音”现象,指的便是笛类管乐器在吹奏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在音高上具有一定的游移性。就此来看,这支骨笛的音阶可能并不限于一种。若与M282∶20骨笛音列结构比较,此笛的变宫在M282∶20笛为闰,二者仅相差一律(半音),或可通过吹奏控制将此二音调节为同一音高。如此,则可将这两支骨笛视作相同的音列。此笛的音阶结构为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若按“一孔兼三音”,则这支骨笛也可构成七声自然音阶,即宫—商—角—清角—徵—羽—变宫。另外,测音时还演奏了高八度音列,其音列结构基本与低八度一致,但孔二和孔三的高八度音发音较为困难,这里不再详引。
由上所述,可知这3支七孔骨笛的音列结构应是相同的。
七孔骨笛的测音,另有M78出土的1件(M78∶1),其音高数据为:
筒音 #G5+43
孔一 B5-9
孔二 #C6-40
孔三 #D6-48
孔四 F6-36
孔五 G6-2
1孔六 #A6+13
孔七 C7+13
关于此笛的音列和音阶,郑祖襄认为是以#D为宫的清角—宫曾(b6)—闰—宫—商—角—徵—羽音列,可以构成含有宫曾(b6)的宫—商—角—清角—徵—羽—宫曾(b6)—闰七声音阶。王子初则将之视作以#C为宫的徵—闰—宫—商—角—变徵—羽—变宫,从而构成宫—商—角—变徵—徵—羽—闰—变宫八声音阶。显然,不同音列和音阶的认识是由不同的宫音位置而导致,但这两种结构的音阶实属罕见。M78所出七孔骨笛的音列,与上述3支七孔骨笛有较大差异,进一步的探讨,尚须积累更多七孔骨笛的测音资料。
(六)八孔骨笛
目前仅发现1支(M253∶4),测音数据如下:
筒音 #F5+5
孔一 A5-20
孔二 #A5+35
孔三 C6-50
孔四 #C6-32
孔五 D6-8
孔六 #D6+38
孔七 F6+15
孔八 G6+15
《舞阳贾湖》(二)公布的音分值与《舞阳贾湖》有所出入,但两份报告所列音高是相同的。这支骨笛的音域在#F5—G6之间,音区较其他骨笛为低。此笛通长与M282:20七孔笛相同,均为22.7厘米,但二者管内径有一定差异。M282∶20粗端管口内径为1.32×0.93厘米,细端管口内径为1.11×0.85厘米;这支八孔笛的粗端管口内径1.2×1.03厘米,细端管口内径1.03×0.8厘米。由此可见,八孔笛粗端管口内径略大于M282∶20七孔笛,虽然目前未见管体中段内径的尺寸数据,但是从发表的线图比例看,八孔笛的管内径整体上略大于M282∶20七孔笛。长度相等的管,内径大者筒音(基音)低于内径小者,这应是八孔笛的音区低于上述已测音各笛的原因所在。
关于这支八孔骨笛的音列和音阶结构,目前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似乎显得较为纷乱。萧兴华判断其音列是以#D为宫的徵曾(#2)—变徵—徵—羽—商曾(#6)—变宫—宫—商—角,并以#D、#A和C为宫,排列成三种不同的七声音阶,即以#D为宫的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以#A为宫的宫—商—角—清角—徵—羽—变宫,以及以C为宫的宫—商—徵曾(b3)—清角—徵—羽—闰。后来他又将之视作以#D为宫的清角—宫曾(b6)—闰—宫—商—角—徵—羽。郑祖襄指出此笛音列应是以D为宫的角—徵—宫曾(b6)—闰—变宫—宫—羽(b2)—徵曾(b3)—清角,并估计其原设计音列应为角—徵—羽—闰—变宫—宫—商—角—清角,个别音应该未予调准。王子初则将这支八孔笛视作以#D为宫的宫—商—徵曾—角—变徵—徵—羽—变宫八声音阶。大家之所以仁智互见,主要原因在于宫音位置的不同以及其中的变化音是否可作为音阶用音。由于八孔骨笛仅此一例,故其指孔开设是否具有一定随机性,抑或有的指孔是否未加调音,尚待积累更多考古资料再行研究。
上述贾湖骨笛(管)的测音结果,需要做综合分析。无孔的骨管,虽然能够以开、闭管交替方法吹奏多音,但是应以筒音或其高八度音发音最为便利,因而应为常规演奏用音。二孔骨笛,由于孔距较大,故其所发三音列之间的音程关系自然较大。若主要考虑骨笛(管)的发声功能,无孔骨管和二孔骨笛在贾湖先民的生活中或许不一定用来演奏旋律,而可能只是吹出声音,运用于某种特定的场合。
五孔、六孔、七孔和八孔骨笛的音列或音阶,目前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确定宫音位置上所形成的差异;二是由变换指法所产生的音高差异;三是其中的变化音可否作为音阶用音。由此三项差异导致不同的音列或音阶判断。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无论何种音列或音阶,均为今人的演奏、理解和判断,贾湖先民究竟如何演奏和应用骨笛所发各音,我们着实难以确知,因而只能由骨笛发音的客观性状推测其可能。此外还有吹奏技术和指法的问题,如今人所用超吹和叉口指法,贾湖先民是否实际应用也不易断定。
骨笛的长短粗细是由鹤(或其他鸟类)骨的自然生长状况所决定的,因而在制笛选材时必然会有一定的随机性。骨管的长度和管内径决定骨笛筒音即基音的音高,而指孔的位置、孔距和孔径则决定各孔的音高及音列,以及由之形成的音阶结构。因此,七孔骨笛若管长尺寸相差不大,七个指孔大致呈等距开设,那么它们的音列或音阶结构就有可能基本一致,个别不准的音应可通过吹奏角度和力度的控制来加以微调。目前已测音的4支七孔骨笛,除M78∶1那支可能因孔位开设不当或未加调音而使音列较为怪异之外,其余3支骨笛的音列结构基本相同。
迄今为止,贾湖遗址出土的骨笛以七孔居多,无孔骨管以及少于或多于七孔的骨笛相对少见,说明七孔骨笛应是贾湖先民最终有意识确立下来的定制,而非随意所为。不过,战国早期曾侯乙墓篪为六个指孔,马王堆三号汉墓笛为六个指孔另加一个背孔,当前常见的竹笛也为六个指孔。一般而言,六孔笛即可演奏七声音阶。因此贾湖骨笛的七个指孔似有一个属于多余,但当时何以如此,一定有其用意和目的蕴涵其中,只是我们现在难以推知。
由吹奏和测音可知,骨笛并非完全按照音阶的上行或下行级进模式而开孔。所谓骨笛的音阶,是研究者根据其音列重新做出排列的结果。骨笛音列中的变化音,有些可以作为音阶的音级,如中国传统音乐中包含的变徵、闰;有些则不宜视为音阶的音级,它们可能因钻孔时定位不准且未加调音所致。如此看来,七孔或八孔骨笛可以构成八声音阶的说法,恐怕还可进一步斟酌。
骨笛在客观上确实具备演奏五声、六声或七声音阶的条件,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骨笛之上的孔位音阶,与实际演奏的音乐音阶是不能等同的。今人用骨笛演奏的音阶,也不一定必然包含于贾湖先民用骨笛所奏的音乐之中。正如王子初所说:“贾湖七孔骨笛的七孔,不能等同于其可能发出的七声音阶。”
据迄今考古发现,商晚期的五指孔陶埙,可以吹奏出连续升高的十一个半音,但我们还不能认定商晚期的乐曲即包含十一个半音,乐器本身的音列布局与所演奏的乐曲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东周时期的琴,有十弦和七弦制式,每根弦都可通过手指移动按弦来改变弦长,从而发出不同的音高,甚至一根弦可以发出十二个半音,但古琴通常所奏还是五声音阶的乐曲。当今通行的六指孔竹笛,虽然可以演奏七声音阶,以超吹并变换不同指法,还能够奏出高八度音,但是其演奏的乐曲仍然以五声音阶居多。萨波奇·本采说过:“印度、蒙古、美拉尼西亚和外多瑙地区的笛子和管子虽然都能发出更多的乐音,但却专为演奏五声音阶音乐用的。”因此,贾湖骨笛的七个指孔与七声音阶不一定必然对应,也不一定与当时的音乐实践相联系或相等同。如果我们由此得出贾湖先民的音乐已具备七声音阶的结论,恐怕是比较困难的。
贾湖骨笛不同的指孔数,说明骨笛的制作存在多种样式。不同指孔数的骨笛,是为适应不同的发音需要而制作。当然,也可能因制作者的个体差异所致,还可能存在不同年代骨笛制作的历时性特点。骨笛能够吹奏出一定的音列或音阶,是骨笛本身的客观构造使然。但这种音列或音阶构成的客观现实是否就是历史的现实,还须积累更多考古材料方可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目前我们只能说,贾湖骨笛具备演奏不同音列或音阶的可能,但不能确定这就是骨笛在音乐历史中的实际应用。
笔者曾指出:“今人不断挖掘出古代乐器的演奏方法和技术,包括管乐器的各种指法和吹奏技巧,但这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不一定是历史的真实。如管乐器是否运用超吹技术、竹笛是否应用叉口指法、无孔的管状器可否吹出不同的音高和曲调……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来研究。”吹奏乐器的音列或音阶构成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为的控制和影响。以今人的演奏技术和方法,可能产生特定的音列或音阶结构,但当今的现实不一定必然是历史的现实。
至于骨笛的音律分析,因吹奏乐器自身的特点,以不同的力度和角度吹奏,全闭筒音以及各指孔发音,表现在音高数据如音分值和频率上,都会有一定差异。因此骨笛并不具备研究律制的条件,其测音数据中的音分值或频率就音律而言,仅具有参考意义,由之得出贾湖骨笛的发音为十二平均律的推断恐怕是不足信的。
目前已测音的9支骨笛,约占全部44支骨笛的20%,虽然由之可略知骨笛的音乐性能,但是还不能反映所出骨笛的全貌,测音方法及规范性也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出土骨笛实物不能吹奏的情况下,利用科技手段对出土骨笛加以高精度复制,有可能为骨笛的全面测音研究提供有效支持。
这里有必要将骨笛纳入世界音乐考古的视野来做出考量。1995年斯洛文尼亚 Divje Babe I 洞穴遗址发现的骨笛,管体之上有四个指孔,其中两端的指孔残破,该骨笛距今约65000—55000年,属于旧石器时代中期。1973—2008年德国西南部Swabian Jura地区的Geissenklösterle 洞穴遗址,发现有一些旧石器时代晚期的骨笛,上有四或五个指孔,距今约35000年。但这些骨笛不能确定是否为边棱发音抑或附加单簧发音,因为骨笛的两端管口皆残,仅最早的1支一端保存完整,由其形制看,或有可能为单簧吹奏。此外,在法国Isturitz洞穴也发现有旧石器时代晚期骨笛,但多为残品,其上残留二至四孔,距今约35000—20000年。上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骨笛尚未见有正式的测音报告,但其指孔数已显示可以发出不同的音高,从而形成一定的音列结构。2010年在天津召开的国际音乐考古学会(ISGMA)学术研讨会期间,Ljuben Dimkaroski先生曾用上述斯洛文尼亚出土的骨笛仿制品演奏乐曲,可见其具备一定的音乐性能。
据目前考古资料,弦乐器最早在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出现。约公元前3000年时,竖琴和里拉已在该地区产生。现已掘获的拱形竖琴一般在10弦以内,也有多于10弦者,弦数最少的一例是3根弦。里拉的弦数也在10弦左右。这些距今约5000年的竖琴和里拉均无指板,都是弹奏空弦音,其10根弦的定弦绝不会是同度音,也不能只有八度音,其中一定会按不同的音列组合来定弦,但其具体音列或音阶构成尚需研究。
通观上述欧洲和西亚地区的考古发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骨笛有四或五孔,较贾湖骨笛早约1—5万年。与之相比,贾湖骨笛的七孔以及由之构成的音列或音阶,恐怕并不显得突兀,而应属于乐器发展进程中的渐变而非突变。晚于贾湖骨笛约3000年的弦乐器竖琴和里拉,已有10弦的制式,自当具备一定的音列或音阶结构。因此,从世界音乐考古来看,贾湖骨笛在年代上与旧石器时代晚期骨笛大体接续,在制作工艺和技术上获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其音乐性能已有显著的提升,并可能成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弦乐器音列或音阶构成的先声。
余 论
贾湖遗址的聚落规模达55000多平方米,前后八次发掘共清理墓葬542座。从出土遗物分析,贾湖先民的生业形态应是稻作农业与渔猎和家畜饲养业并重。
贾湖的墓葬大量随葬骨器,而陶器和石器相对较少。骨器有狩猎、捕捞用具,有织网、缝纫(骨针)用具以及农具和装饰品。陶器有鼎、壶及少量陶雕塑等,石器有石磨盘、石镰、石铲等,均磨制精美,从造型上既有实用性又兼具美感追求。另出土有绿松石串饰、石环、坠饰,圆形穿孔坠饰等多种石饰品以及用作佩饰的牙制品,并有精美的象牙雕板。综而观之,贾湖遗址的居民能够制造出多种质料的生产生活器具,并有骨笛、龟甲响器、叉形骨器,以及各种精美的装饰品等精神生活用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风貌。
骨笛是贾湖遗址独特的标志性人工制品。骨笛在贾湖一期产生,至贾湖二期达到发展顶峰,在贾湖三期时逐渐衰落。由此可见,在贾湖聚落存在的约1500年间,骨笛的使用一直延续,形成贾湖先民的音乐文化传统。
出土骨笛的墓葬,墓主人多为成年或壮年男性,说明骨笛与男性之间的联系要强于女性。骨笛在墓室中的摆放位置相对固定,大多置于死者的左股骨两侧,个别(如M73骨笛)置于右股骨两侧,或右臂两侧(如M341骨笛),显示出这种乐器的宝贵以及它与死者的密切关系。换言之,墓主人可能就是骨笛的持有者和演奏者。
随葬骨笛的墓葬,除伴出生产和生活用具之外,还与叉形骨器和龟甲共出。叉形骨器在墓中一般置于死者右手部位,或握于死者手中。龟甲有的经过穿孔和修治,有的内装数量不等的石子,有的内装骨针和骨锥,个别龟腹甲和叉形骨器上还有契刻符号,或与早期文字的产生有关。
龟甲内有小石子者,应是一种摇奏乐器,汪宁生已有详论。内装针、锥之类的龟甲,据高广仁研究,可能与史前时期的巫医有关,或具有原始宗教的其他功能,是死者生前佩戴的灵物。龟甲与骨笛共出,说明贾湖聚落龟灵崇拜的存在。
早期乐器的产生和应用,往往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骨笛和龟甲摇响器,应是贾湖先民精神生活所用的乐器或发声器。骨笛和龟甲摇响器的功能主要用于发声,它们既可作为演奏音乐的乐器,也可作为其他用途的发声器,如可能用于巫术、占卜等仪式活动之中,从而具备法器的功能。
早期(贾湖一期)骨笛仅M341出土两件,伴出器物有骨针、骨镞、牙削、龟甲、狗骨等,墓主人为壮年男性,仰身直肢一次葬,但有严重扰动。目前依据这一座墓葬的有限资料,尚不足以判断贾湖一期拥有骨笛墓主人的身份和地位。
中期和晚期骨笛大部分为贾湖二期制品,少量为贾湖三期遗物。出土骨笛的墓葬比其他墓葬随葬品丰富,并伴出具有法器功能的叉形骨器和龟甲摇响器,显示出墓主人与众不同的身份或地位,其掌握着一般人难以吹奏的骨笛,有可能是聚落首领或巫师之类的人物,执掌着祭祀和其他权力,而骨笛的演奏自然具有相当的神秘意义。贾湖墓葬随葬品数量上的差别,不仅显示墓主人财富的多寡,而且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分层现象。可以认为,后世与等级制度和观念密切结合的礼乐文明,在距今约8000年的贾湖二期先民的精神生活中业已萌生。
然而,与中国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地下潜藏相比,目前中国的考古发现仍然是十分有限的,考古发掘还存在地区和时代的不平衡性,新的考古发现仍在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从考古发掘新石器时代乐器的总体状况看,有些地区出土的骨笛仅有一或二个指孔,吹奏乐器陶埙也大多在一或二个指孔之内。这时期的石磬均为单件特磬,属于节奏性击奏乐器。而弦乐器迄今尚未发现。因此,音乐文明的起源时间在各地区并不同步,音乐文明的形成模式和发展进程还存在地区间的差异。由贾湖骨笛的形制设计、制造工艺和音乐性能,足见贾湖先民所创造的音乐文明在中华音乐文明起源中占据突出的位置,并且在世界音乐文明起源和早期发展中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