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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地员篇》和三分损益法以及《淮南子》的“参弹复徽”
冯文慈 华音网 2022-05-14

《中国音乐》创刊号上刊载了朱虎雄同志的《中国古代音乐声学》,文章从现代声学的观点解释了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若干记载,这件工作很有意义。但其中个别提法,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文献的问题,在古代音乐史教学和研究中是比较重要的。因此,想从朱文的个别提法出发,进行比较广泛的探讨。

一、将《管子》的成书年代说成“约在公元前六百多年”,恐怕不妥。管子即管仲,他虽然生活在公元前六百多年的春秋初期(卒于前645年),然而《管子》一书,却并非他本人撰写,实际上出于后人之手。这一点几成学术界定论。郭沫若同志在为《管子集校》所写的“叙录”中,说它是“战国、秦、汉时代文字之总汇”,反映了一种相当普遍而又概括的看法,可以参考。

《管子·地员篇》中三分损益法一段文字,是否为该篇所固有?《地员篇》是专论土壤和农林生产的著作,怎么会突然插入一段三分损益法的文字?古代音乐史或律学论著多不曾注意这个问题。据记载,清人方苞已怀疑到这段文字是错入本文的注语。近人夏纬英先生在所撰《管子地员篇校释》(1958.5)的“凡例”中也指出,关于三分损益法的这段文字,并非正文,而是注文之注文。这一点很值得我们重视。虽然《管子)成书、其注文或注文之注文都应比管子生活年代为晚,却并不妨碍我们把三分损益法实际形成的年代推测得早些,以至到管子生活时期前后。但如说《地员篇》成书“约在公元前六百多年”,则不妥。

二、《管子·地员篇》中三分损益法一段文字,前人的校勘成果,值得注意汲取。由于《管子》一书驳杂,文字歧出,前人校注者不少。内中清人王绍兰曾专门写过一本《管子地员篇注》(公元1834年),经他吸收前人成果并校勘过的这段文字是这样的:

“凡将起五音,先立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其中有两个地方是校勘比较重要的:①把“先主一而三之”,校正为“先立一而三之”。②把“有三分而去其乘”之前的“不无”二字删去了。这一类校勘对于行文本义虽关系不甚大,前人看法也有分歧,但经过校勘后的上述文字,比起一般常见的引文,当较为通顺易解。至于朱文中“先置一”的“置”,义虽可通,但可能并非《管子》原文。

三、《淮南子·修务训》中,“参弹复徽”之“徽”,所指是否为七弦琴上标志音位之“徽”?值得研究。如果在根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就肯定它,从而据以论证西汉《淮南子》成书时期(公元前二世纪)已“发现泛音”,有了“泛音在琴上的应用”,就涉及到古代音乐史、古琴史中的重要问题。究竟“参弹复徽”指什么?东汉高诱注说:“参弹,并弦。复徽,上下手也。……徽,读繀车之繀。”此处的繀和徽,均读作 suì。徽。原指系弦之绳,后来才作为琴面志点的名称,读作huī。繀的意思指的是纺织过程中的收丝,即绕丝于筵(繀丝管)上,所谓繀车即筵。(参见《说文解字》、《中华大字典》和《辞海》有关条目)根据这些释义,并结合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七弦琴的形制来判断,所谓“参弹复徽”,指的可能是调弦时左右手的配合动作:左手拨着双弦,右手一松一紧地(所谓“上下手也”)拧着绕在轸上的徽(绳),以便对好合适的音高。

看来,关于七弦琴面上徽志的记载,根据现在已知资料,可能还是以嵇康(公元224—263年)的《琴赋》为最早。其“弦长故徽鸣”之句,能够有力地证实当时已在使用着泛音,只是还无从了解共有几个徽罢了。到了南北朝时期,根据琴曲《幽兰》文字谱的记载,可以进一步证实:至迟在南朝梁、陈之际,琴面上十三个徽志已经完备。

根据上述及有关资料可以进——步综合分析如下,①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墓主死于西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其墓中出土的七弦琴并无徽志。②此后略晚的刘安(公元前179—122年),在编写《淮南子》时,七弦琴很可能也无徽志。③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公元121年成书)中,关于“徽”字也并无“志点”的释义,看来当时七弦琴上可能仍然无徽。④注释《淮南子》的高诱是东汉末年人,活动于献帝建安年间(公元196—220年),这时离嵇康的年代(见前文),即徽志出现的年代,已比较靠近。如果徽志在高诱时期尚未出现,则高诱的解释不会舛误:即或徽志当时已经出现,也并不妨碍高诱注释“参弹复徽”的正确性。因为,他是在注释比他早约三百多年的著作。因此,在没有可靠的资料证实之前,恐怕还是不宜将《淮南子》的“参弹复徽”之“徽”或高诱的注文,理解为琴面志点之“徽”的。

以上三个问题,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请指正。

作者简介:冯文慈(1926—2015),男, 天津人。中国音乐史学家、音乐教育家、乐律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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