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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载堉和古琴
陈应时 华音网 2022-08-19

古琴,古称“琴”、“七弦琴”,是我国最古老的弦乐器之一。由于这一乐器的存在,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无数的古琴演奏家和琴学家。其所构成的古琴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史上绚丽的玫宝。因此,古琴这一乐器,在我国文化史上亦有其独特的贡献。笔者无力概述古琴在我国文化史上的功勋。本文仅试谈古琴对于明代著名律学家朱载堉(1536—约1610)发明“新法密率”所起的作用,和朱载堉对于变革古琴音律的反作用。

一、关于朱载堉的“新法密率”

朱载堉发明的“新法密率”,即现今在世界各国键盘乐器上得到广泛应用的十二平均律。据李纯一先生的考证,朱载堉在《律历融通》中已经多次说到他发明的新律,而《律历融通》之序作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因此,目前至少可以断定朱载堉发明此律制是在公元1581年之前。也就是说,中国人发明十二平均律要比西方人发明此律早一百多年,属于世界首创,给我们民族带来了荣誉。

朱载堉之所以称他发明的律制为“新法密率”,这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生律法“三分损益法”而言的。“三分损益法”,朱载堉称之为“旧法”,以“三分损一”(即将全弦长三等分去其一)生其上方的五度音,以“三分益一”(即将全弦长三等分增长其一)生其下方的四度音。但“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的结果,还原不到本律。例如振动发音部分为四尺五寸之琴弦,其高八度应是其二分之一的二尺二寸五分处;但按照“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其高八度音在弦上振动发音的部分,比二尺二寸五分短三分零二毫奇。这就暴露了此种生律法的不精密。朱载堉的“新法”,则彻底解决了这个历千年以上理论上没有解决的问题。“旧法”所生的十二律不便于旋宫转十二调,故蔡元定用“三分损益十八律”来达到此目的。但朱载堉用“新法”所生的十二律,即可用于旋宫转十二调。“率”是指相关数量间的关系,亦可以指一个八度之内十二律各律间的律数关系。“新法”所生的十二律的“率”,即合一个八度的下方音和上方音为全弦长和其二分之一的比例关系,又合于仅此十二律可旋宫转十二调。就从这两方面来说,“新法”确实要比“旧法”精密得多。所以,朱载堉完全有理由称他所发明的律制为“新法密率”了!

二、朱载堉发明“新法密率”的缘起

朱载堉在《律历融通》中仅公布了他用“新法”以“隔八隔六循环无端上下相生,首尾一贯,以证往而不返之说为非。”但在书中并没有言及他发明“新法密率”的详细过程。他在《律学新说》一书中不仅详尽列出了“新法密率”之十二律律数,而且还叙述了引起他发明“新法密率”的原由。他在此书卷一第三节《密率律度相求》中说,“臣尝宗朱熹之说,依古三分损益之法,以求琴之律位,见律位与琴音不相协而疑之,尽夜思索,穷究此理,一旦豁然有悟,始知古四种律皆近似之音耳!此乃二千年间言律学者之所未觉”。这里朱载堉所提起的“朱熹之说”即他前引朱熹《琴律说》中的一段话:“琴之有徽,所以分五声之位,而配以当位之律,以待抑按而取声。而其布徽之法,则当随其声数之多少,律管之长短而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以定其位。”我们知道,古琴上的徽位并非按三分损益法产生,而是以琴弦上能奏出泛音为准而设置的。但朱熹却用“三分损益上下相生”来解释古琴的“布徽”,因而在朱熹的《琴律说》中存在着理论和琴徽不相符合的矛盾。然而这一矛盾终于被朱载堉所发现。他觉察到“朱熹之说依古三分损益之法,以求琴之律位,与琴音不相协”,从而就引起了他“尽夜思索,穷究此理”。

若按朱熹之说用“三分损益上下相生”来布徽,则不可能求得处于古琴岳山至龙龈间正中位的第七徽。按朱载堉的计算,设岳山至龙龈间的黄钟长度为四尺五寸,则“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的高八度半律黄钟在琴上第七徽“徽右三分零二毫奇”。这就是朱载堉所说的“律位与琴音不相协”。朱载堉在“思索”中终于“豁然有悟”。他觉察原来古代见之于经典的种种三分损益律制也只不过是“皆近似之音耳”!这就促使他决定“不用三分损益之法、创立新法”,去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律学理论。对于这一点,朱载堉在同书卷一第十节《论准徽与琴徽不同》中再次强调说:“旧法(指三分损益法——引者注)黄钟下生林钟,林钟上生太簇,如是顺行至仲吕止。此术臣习之熟矣!然以琴中自然本音校彼律位,则不相协。旧法似未尽夫精微之理也,臣于静夜之后,每深思之,务欲穷究其所以然,一旦忽有悟焉,更立新法,推定律位与琴中本然音均自相吻合”。朱载堉的可贵之处,正是在于他不迷信经典,并注重于用音乐实践来检验前人的理论,从而能够发现“二千年间言律学者之所未觉”的问题,并在理论上再作进一步的探索。

三、朱载堉释古琴徽位

前面已经提及,古琴上的徽位并不是以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之法来设置的。但朱熹却以为“其布徽之法,则当随其声数之多少,律管之长短而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以定其位”;还认为“今人殊不知此其布徽也,但以四折取中为法,盖亦下俚立成之少数。虽于声律之应,若简切而易知,但于自然之法象,懵不知其所自来,则恐不免有未尽耳!”朱载堉对传统的古琴安徽法和朱熹所持的态度截然不同。他针锋相对地指出:“惟琴家安徽,其法四折去一,三折去一,俗工口传,莫知从来,疑必古人遗法如此,特未记载于文字耳。礼失求诸野,不可以其下俚而忽之也?”

朱载堉对琴家所用的安徽法,非但没有因为它“下俚”,没有见之于经典而加以歧视,反而在《律学新说》一书中对之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他说:“盖琴家自岳山至龙龈二者间用纸一条,作为四折以定四徽,七徽、十徽,作为五折以定三徽、六徽、八徽、十一徽,作为六折以定二徽、五徽、七徽、九徽、十二徽,首末两徽乃四徽折半也。此法最为简易。若以算法定之,则置琴长若干为实,四归得四徽,一倍即七徽,二倍即十徽也。五归得三徽,一倍即六徽,二倍即八徽,三倍即十一徽也。六归得二徽,一倍即五徽,二倍即七徽九徽,四倍即十二微也。八归得一徽,七因之即十三徽也。”按照朱载堉的上述数学解释,若设古琴岳山至龙龈间的相对弦长为1,则其它诸徽的相对弦长为:

“四归(1÷4)得四徽”=1/4

“一倍(1/4×2)即七徽= 1/2

“二倍(1/4×3)即十徽=3/4

“五归(1÷5)得三徽”=1/5

“一倍(1/5×2 )即六徽”= 2/5

“二倍(1/5×3)即八徽”=3/5

“三倍(1/5×4 )即十一徽”=4/5

“六归(1÷6)得二徽”= 1/6

“一倍(1/6×2)即五徽”=1/3

“二倍(1/6×3)即七徽”=1/2

“三倍(1/6×4)即九徽”=2/3

“四倍(1/6×5)即十二徽”=5/6

“八归(1÷8)得一徽”=1/8

“七因之(1/8×7)即十三徽=7/8

朱载堉的数学解释完全合乎于古琴徽位设置的实际。朱熹《琴律说》没有能够求得四尺五寸(岳山至龙龈间的长度)之琴上诸徽之精确尺寸,朱载堉却在《律学新说》中以其算术之法求到了:

“第一徽古度尺五寸六分二厘半(今曲尺四寸五分——原注,下同)。

第二徽古度尺七寸五分(今曲尺六寸)。

第三徽古度尺九寸(今曲尺七寸二分)。

第四徽古度尺一尺一寸二分半(今曲尺九寸)。

第五徽古度尺一尺五寸(今曲尺一尺二寸)。

第六徽古度尺一尺八寸(今曲尺一尺四寸四分)。

第七徽古度尺二尺二寸五分(今曲尺一尺八寸)。

第八徽古度尺二尺七寸(今曲尺二尺一寸六分)。

第九徽古度尺三尺(今曲尺二尺四寸)。

第十徽古度尺三尺三寸七分半(今曲尺二尺七寸)。

第十一徽古度尺三尺六寸(今曲尺二尺八寸八分)。

第十二徽古度尺三尺七寸五分(今曲尺三尺)。

第十三徽古度尺三尺九寸三分七厘半(今曲尺三尺一寸五分)。

龙龈距岳山古度尺四尺五寸(今曲尺三尺六寸)”。

朱载堉尊重客观实际,所以他能够不迷信经典,从实际出发去探求新律。他在《律学新说》一书中说:“琴中有徽,犹天之赤道;徽间有律,犹日之黄道……七徽分中而左右各六,虽有远近,而左右相对当徽之处,泛音则鸣,否则不鸣”。这里朱载堉以琴上能否奏出泛音为准,而后是再对照经典记载去看待琴徽。因此当他发现“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之律位不合琴上岳山至龙龈间正中位的第七徽时,就能做到敢于否定旧法,而去创立“新法密率”。

四、朱载堉的“均准”

朱载堉在律学研究中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在他探求新律过程中必然要使用律学实验工具。他继承了传统律学研究中使用律准的方法。他说:“言准器者有四人,周伶卅鸠一也,前汉京房二也,后魏陈仲儒三也,后周王朴四也”。于是他在《律学新说》中将上述四家之准器作了分析比较之后认为:“详味京氏(即京房——引者注)旧制,盖谓准状如琴,后入修史不达其旨,见云隐间九尺而十三弦,遂妄改为瑟字,然彼书云,中一弦下有画,按画以求诸律,正犹琴之有徽,按徽以取声耳。实未尝言如瑟之有柱也。葛稚川《西京杂记》云,咸阳宫中有琴长六尺,安十三弦三十六徽,皆用七宝饰之。铭曰‘璠玙之乐'。十三弦琴自古有之。京氏制准未必无据。是知《汉志》作状如‘瑟’者,盖‘琴'字之误也。”他断定《后汉书·律历志》所载京房律准的文字有误。京房准该状如“琴”而非“瑟”,其依据在于“徽”。他受到京房准的启发,于是就“折衷四家之法,取其简要者,别著新法”,另行制作了他的律准。“其状似琴非琴,似瑟非瑟,而兼琴瑟二器之制;有岳有龈,有轸有足,则类琴;无项无肩,无腰无尾,却不类琴;首尾方直,底有二越,则类瑟;尾不下垂,弦不用柱,又不类瑟,故名曰均准。”在他的“均准”上,“施十二弦,列十二徽”,其徽位横列于下准部位的中间两弦下方之准器面板上(徽位比琴徽细小)。由于“均准”的十二徽代表十二律,其第一徽就设在相当于正对琴上第七徽的位置上,这就确保了“均准”第一徽按音和空弦散音的弦长比例为1:2,也就等于确保了清黄钟与黄钟为纯八度正倍关系的音程。由此出发再设其它十一个徽位时就必然要废弃“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之法,而另用他以“密率”计算的新法。

朱载堉创制的“似琴非琴,似瑟非瑟”的“均准”,实际上可以和琴或瑟一样成为一种乐器,“均准”上的十二徽所定之律,即今之所谓“十二平均律”;以“均准”上十二徽所定的十二弦(朱氏以第一弦散音定为黄钟),即成十二平均律的定弦。但由于当时创作和演奏没有跟上,因此“均准”并没有能够成为当时别具一格的新乐器,而还只能算是一种律器。

五、朱载堉的新律与旧律之比较

朱载堉在制作了“均准”并在准上设立了十二平均律的徽位之后,就以古琴“下准”的琴徽为准,将他发明的“新法密率”与旧法三分损益律进行比较。他的目的在于:“以俟后世明理善数知音之士将此说与琴音仔细校定审而辨之”。现摘引如下:

“黄钟律九寸,准九尺;

折半四尺五寸(岳山至龙龈是也);

又折半二尺二寸五分(七徽是也);

旧在七徽右三分○二毫奇;

新在正对七徽。

大吕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准八尺四寸三分弱;

折半四尺二寸一分三厘九毫奇;

旧在十三徽左二寸七分六厘四毫奇;

新在十三徽左三寸○九厘九毫奇。

太簇律八寸,准八尺;

折半四尺;

旧在十三微左六分二厘五毫整;

新在十三徽左七分一厘五毫奇。

夹钟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强,准七尺四寸九分微强;

折半三尺七寸四分五厘七毫奇;

旧在十二徽右四厘二毫奇;

新在十二徽左三分四厘奇。

姑洗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准七尺一寸微强;

折半三尺五寸五分五厘五毫奇;

旧在十一徵右四分四厘四毫奇;

新在十一徽右二分八厘三毫奇。

仲吕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准六尺六寸六分弱;

折半三尺三寸二分九厘五毫奇;

旧在十徽右四分五厘四毫奇;

新在十徽右三厘八毫奇。

蕤宾律六寸三小分二微强,准六尺三寸二分微强;

折半三尺一寸六分○四毫奇;

旧在九微左一寸六分○四毫奇;

新在九徽左一寸八分一厘九毫奇;

林钟律六寸,准六尺;

折半三尺;

旧在正对九徽;

新在九徽左三厘三毫奇。

夷则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准五尺六寸二分弱;

折半二尺八寸○九厘三毫奇;

旧在八徽左一寸○九厘三毫奇;

新在八徽左一寸三分四厘八毫奇。

南吕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强,准五尺三寸三分强;

折半二尺六寸六分六厘六毫奇;

旧在八徽右三分三厘三毫奇;

新在八徽右二分四厘二毫奇。

无射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准四尺九寸九分强;

折半二尺四寸九分七厘一毫奇;

旧在七徽左二寸四分七厘一毫奇;

新在七徽左二寸七分五厘五毫奇;

应钟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准四尺七寸四分微强;

折半二尺三寸七分○三毫奇;

旧在七徽左一寸二分○三毫奇;

新在七徽左一寸三分三厘七毫奇。”

以上各律的第一行为三分损益律的弦长,最后一行新律距徽位的长度,便是在龙龈至岳山为四尺五寸之琴上的十二平均律音位。

朱载堉把新律、旧律在古琴上作比较,他的目的在于说明“新法密率”较之“旧律”更接近于“琴中本然音均”,但实际上却又大大充实了琴律研究的内容,因为在这比较之中,不仅仅包括了十二平均律和三分损益律,其中还含有琴徽本身所示的“四分损益律”(即纯律),只是朱载堉没有明确给以命名罢了!

六、朱载堉的琴三分律

朱载堉在琴律研究过程中发明了“新法密率”,在古琴上也找到了这种律制的律位,而且又创制了可以演奏十二平均律乐曲的“均准”。但他当时既没有把“均准”作为一种新乐器来推广,也没有在古琴上强调采用他的“新法密率”,却又极力主张使用他所调出的琴三分损益律。

朱载堉认为:“九徽十徽,琴之纲领,调弦考律,必先较之。此乃天地自然之音,非人力所能为也”。所以他编出了顺口易记的调弦口诀:“凡弹操缦者,只按十徽音,十徽寻后见,方去九徽寻。”如对于这一调弦口诀,他又作如下的解释:“十徽为律母,是故尚之也。假如正调十徽按一而与散三相应是为宫也。按二而与散四相应是为商也,惟按三弦不与散五相应:须于九徽按二,方与散五相应是为角也。”这一调弦法,与宋代姜白石等所说的“间一弦于第十晖取应声”,“惟三弦独退一晖于十一晖应五弦散声”的古琴四分律调弦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两者调弦时都用第十徽,但前者强调铺以第九徽(2/3),后者强调辅以第十一徽(4/5)。从律制上来说,其调弦结果当然是不一样的。朱载堉按照他所订定的琴三分律调弦原则,又编写了大量琴三分律的操缦曲(即调弦曲)。在《律学新说》中有《初献乐章》、《亚献乐章》、《终献乐章》三首;在《律吕精义》中有《旋宫谱六十调指法》六十首、《旋宫琴谱》十二首、《五音操缦》十八首。另编有《操缦古乐谱》、《旋宫合乐谱》各一卷。所用琴谱亦都是琴三分律谱式。朱载堉提倡琴三分律,对后世琴律具有极大的影响,正是从朱载堉时期起,古琴逐渐改用琴三分律直到今天。

朱载堉的琴律研究从否定朱熹《琴律说》之“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以定其位”理论开始,从而创立“新法密率”,最后又提倡琴三分律,这岂非自相矛盾?否。因为朱载堉提倡的琴三分律与旧法三分损益律尚有明显的区别:

1.旧法三分损益律,自倍黄钟“三分损益上下相生”至高八度正黄钟时,回不到本律,故不能正对古琴上的第七徽。由于朱载堉发明了“新法密率”,“置一尺为实,以密率除之,凡十二遍”,就可以从理论上纠正旧法,使之自倍黄钟出发,可以定出合于高八度正黄钟正对古琴上第七徽的律位。

2.旧法三分损益律自黄钟“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十二次至仲吕时,不能正对古琴上的第十徽(按朱载堉的计算,在岳山至龙龈为四尺五寸之琴上,旧法仲吕在第十徽徽右四分五厘四毫奇)。但“新法密率”的仲吕与第十徽的误差仅三厘八毫奇。由于朱载堉尊重琴上的泛音,故反对“移徽就律”,并称第十徽为“律母”,作为调弦的纲领徽位(调正调七弦时,仅调第三弦用九徽,其余均用十徽)。第十徽与空弦散音的弦长比是3∶4,而旧法三分损益律仲吕与黄钟之比为131072:177147,因此两者在律高上是不同的。

3.由于两种三分律的倍仲吕、正黄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古琴使用琴三分律的定弦和转弦换调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若按旧律仲吕去移动第十徽徽位,则再用第十、第九徽来定三分律之弦、转三分律之调时,就不那么方便了!

在朱载堉之前,宋代的沈括、朱熹已经开始探讨在古琴上采用三分损益律,但始终未见有合于三分损益律的琴谱产生,而朱载堉所编写的大量《操缦曲》以及《旋宫合乐谱》,则是古琴音乐史上第一批琴三分律谱式。虽然朱载堉所有的琴三分律谱仅限于用各弦的散音和第十、第九徽按音,不免过于简单,但正是这些简单的琴三分律谱式,进而导出了自清初开始的大量带有徽分的三分律琴谱。在这个过程中,朱载堉所起的开拓者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朱载堉的琴律研究,主要记载在他的《律学新说》一书中。《律学新说》是作者在1884年据他的旧著《律学四物谱》删节而成。原《律学四物谱序》,作者“不忍弃去”而作为《律学新说》的附录被保存了下来。据作者说,新著仅“校其原稿特十分之一耳”。想必原来的《律学四物谱》对于琴律研究有着更为详细的记载。我们期待着《律学四物谱》的文物发现,以供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继承这笔珍贵的琴学遗产。(1984.10.13初稿,11.25修订)

作者简介:陈应时(1933—2020),男,上海人,上海音乐学院教授、中国音乐史学家、古谱学家、乐律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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