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虞舜有德,具有族群象征意义的乐舞为《韶》,至周依旧存在,为周公因“崇圣”将其纳入周代国之大事六祭之“六乐”、在四望之祭中为用创造了先决条件。周代国家最高礼制仪式乐舞为用涵盖王庭和诸侯国,这是文献记载六乐之《韶》《濩》《武》在齐、鲁存在的道理。《韶》为六乐之一种,对应六祭体系化为用,为《乐经》的有机构成。孔夫子在齐体味《韶》乐后“三月不知肉味”,誉其“尽善尽美”。其时尚未发明乐谱和舞谱,秦汉以降国家礼乐不跨代沿袭,虽有将《韶》改名为用的举措,但梁武帝时以“国乐”为称的创制改为“十二雅”,国家太常没有该乐舞活态传承,失传是为必然。
【关 键 词】 虞舜;《韶》;国之大事六祭之六乐;《乐经》之一;乐舞形态失传
舜之乐舞《韶》
舜,别称虞舜,学界认定其生活在距今约四千年前与唐尧同框的夏文化时代,因其有德,部落联盟首领位置禅让自尧,禅让于禹。舜在位期间实施“举八元,用八恺”,学界认定舜所用是具有“忠、肃、共、懿、宣、慈、惠、和”八种良美品德的贤达之人,从而使社会走向昌盛,愈显部落联盟首领知人善任及自身道德情操之高尚,后世尊其为圣贤。
众所周知,葛天氏之乐为“投足以歌八阙” [1],人们对这一时期乐艺的认知是“歌、舞、乐”三位一体,部族乐舞为多段体大型结构,表达的既包括部族首领乃至民众集体意志、对生活的向往和诉求期盼,也包括对部族首领德行的赞美以及部族史诗性发展历程。虞舜部族代表性乐舞《韶》同样是多乐章大型曲体结构,《虞书》谓“箫韶九成”,《周礼 ·春官 ·大司乐》云“九韶之舞”,《荀子 ·乐论》称“使人之心庄”,在其时参与者和所闻见者均被其内容与形式所撼所感,应为虞舜部族对首领治理下社会生活和谐美满的颂赞之意。这种对圣贤期盼、社会和睦的向往,通过乐舞得到相对完美的诠释,应是周公在诸多部族乐舞中选择虞舜之《韶》入六乐的意义所在。
尧、舜、禹之乐舞的创作源自各自的部族,却在部落联盟中传承,使得这三种乐舞在聚落之仪式为用中聚拢。三位贤圣交集甚密,后者对前者德行、理念认同,所以保障乐舞在部落联盟“大事”中承继。黄帝部族和商汤部族的象征意义乐舞在其时亦有活态,给周公在崇圣理念下将其汇聚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
所谓“六乐”,是周公因“崇圣”情结在诸多部族乐舞中择定黄帝、尧、舜、禹、汤部族乐舞而重新定位,对应天、地、四望、山川、先妣之祭,将周部族象征性乐舞加入其间对应先考之祭,以“六祭”为整体,纳入国家最高礼制仪式——国之大事中为用,规定在王庭和诸侯国祭祀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承祀对象,以金石乐悬主导的乐器种类数量、佾舞人数规模为特有规制以成。国家最高礼仪用乐是周王朝在建立国家礼乐制度时最先考虑的,宗周属国包括在其中,亦要为用。国家礼乐制度在其后从整体架构意义上拓展至嘉、军、宾、凶类型并实现等级化,如此显现体系化意义。
六乐在周代为国家礼乐吉礼大祀核心为用的经典乐舞,所以为《乐经》 [2]。《周礼全经释原》卷首云:
一言礼必及乐,乐依乎礼者也。古之《乐经》存于大司乐,其五声、六律、八音,大师以下备详其制,而六列三宫之歌奏,则‘六代之乐’咸备焉。 [3]
《周礼 ·春官 ·大司乐》云:
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韶》,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 [4]
《礼记 ·乐记》云: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大章》,章之也。《咸池》,备矣。《韶》,继也。《夏》,大也”,“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5]
春官所辖、大司乐领军,依制实施国家用乐创制、管理、训练,礼乐核心为用的六乐,即所谓《乐经》,每年国之大事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面对特定承祀对象为用,具有庄重、神圣、敬畏等仪式氛围,在虔敬中既面对承祀对象,亦以节度人心之德行。六乐用于王庭和宗周属国,在两周存续八百年。六祭具制度规定性之体系化,仪式用乐有各自对应性。《韶》乐属《乐经》有机构成,可独立用于四望之祭,但国之大事显然不限于此,应以六祭对六乐整体认知,王庭到诸侯国一体为用方具合理性。
从孔子解读看诸侯国六祭之六乐存在
周代最高礼制仪式六祭所用为经典“六乐”,相关文献所见王庭为用只讲到《武》,在鲁国有《濩》和《武》,在齐国则见《韶》,周代国之大事用乐显然不仅如此。对具体乐舞形态的提及容易陷入误区,即忽略了六祭之六乐作为国家祭祀体系,虽然祭祀不在同一时间却是整体性的存在。
《武》为周族乐舞,纳入国家体制后,依制诸侯国共在,更何况这是宗周之根本,具核心地位,作为国之大事中用乐的有机构成必遍及诸侯国。在这种意义上,宗周的鲁国和其他诸侯国必有该乐舞存在,王庭和诸侯国均有为用。未见多国记述有两种可能:一是完整实用性记载缺失;二是相关文献有待进一步查考,毕竟近年来有越来越多新的考古材料涌现,从国家制度逻辑意义上诸侯国六祭不可或缺。
鲁国使用《大武》和《大濩》可见如下文献。《礼记 ·乐记 ·宾牟贾》篇载:
宾牟贾侍坐于孔子,孔子与之言,及乐。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何也?”对曰:“病不得其众也!”“咏叹之,淫液之,何也?”对曰:“恐不逮事也!”“发扬蹈厉之已蚤,何也?”对曰:“及时事也。”“武坐致右宪左,何也?”对曰:“非武坐也。”“声淫及商何也?”对曰:“非武音也。”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子曰:“唯,丘之闻诸苌弘,亦若吾子之言是也。”[6]
这是在鲁国六祭“先考之祭”现场宾牟贾与孔子的对话。“武音”在这里指周代祭祀先考之《武》。“声淫及商”指在祭祀先考时,乐工们用错了乐章,或称在展演中混入“先妣之祭”——《濩》——的音调,这说明鲁国有司管理缺失,乐师和乐工纪律涣散,训练失度,导致谬误发生。说“武音”指《武》,“声淫及商”指《濩》,是因为若将“声淫及商”之商认定为“商音”或“商调式”,则“武音”无解;所谓“有司失其传”,恰说明鲁国礼乐机构管理混乱不堪。作为年度六祭中必须有的先妣、先考之祭,诸侯国的王室与臣子必须参与。每年均有参与方能辨别:此次奏错了。孔子向苌弘确认,可见鲁国有司谬误至极 [7]。
说鲁国有司谬误及管理失调,还可从孔子适齐参与四望之祭以闻《韶》乐佐证。“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孔子慨叹道:“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 ·述而》)问题在于,鲁国同样要实施四望之祭,孔子亦会参与其间闻观《韶》乐,还会在六祭中感知诸种乐舞,却未有像在齐国闻《韶》如此震撼。联系《乐记 ·宾牟贾》篇的相关记述,鲁国有司难以承担礼乐执掌重任,方使得孔子在齐国看到如此规整、训练有素、艺术感染力得到充分展示的《韶》乐舞后大发感慨:没想到乐能带给人这样强烈的身心洗礼式的感受!当然,这只是孔子在齐国特定时间感知四望之祭,毕竟六祭在特定时间为用,若非经年在齐国都城居住,难以感知全部国之大事中的用乐。齐国有司将《韶》乐如此演绎,他种乐舞的展现会同样精准,这是孔子将齐鲁有司在仪式中奏乐比较后感慨万千的道理所在。
“孔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孔子谓《武》:尽美矣,未尽善矣。”(《论语 ·八佾》)孔子参与“四望之祭”,感知《韶》乐后评价道,内容善,形态与表现皆美;由此将虞《韶》与周《武》对比后认定:这《武》虽具形态美感,但其内容反映征伐,属未尽善者。既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以征战夺天下,周族之象征性乐舞如此表现也在情理之中。尽善尽美、和谐社会是人们的追求,也是周代及其后世人们推崇《韶》乐的意义所在。
汉魏以降《韶》乐传衍
《韶》乐为周代国之大事“六祭”对应“六乐”之有机构成。从国家创制和实施礼乐整体认知,后世推崇“尽善尽美”理念,成为六乐中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乐舞形态。但如此还是难以仅将这一种祭祀及其用乐独立传承,毕竟“礼乐相须以为用”,礼与乐有对应性意义,不可脱离承祀对象而成为非仪式用乐。秦始皇以降,逐步形成“礼乐不相沿袭”的理念。作为国家礼乐核心为用,要涵盖先妣、先考整体祭祀,但后世帝王不似周公那样崇圣情结高涨,将前朝乐舞集聚为用,《韶》乐应该不会在后世国家祭祀中占有一席之地。
西汉去秦不远,其属下各王国依旧延续两周乐悬礼乐重器主导,但随着理念调整,国家礼乐中金石乐悬不再作为礼乐重器四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拥有,被限定仅用于最高礼制仪式之吉礼大祀为用,所谓宫悬意义,如此不再用于其他礼乐类型和层级,这种乐制类型每年的使用场合有限,加之钟类乐器因材质不易敝坏,长此以往导致两周时期宫廷和各地工匠普遍掌握的一钟双音铸造技艺失传,这也显现了国家礼乐的动态意义。
一种制度的消解要经历阶段性转化。李斯在《谏逐客书》中言“今退弹筝而就《韶虞》 ”,这里讲筝本为秦国特色乐器或称乐舞在秦一统六国后因循周乐而被弃用,指称对本族群既有用乐的轻蔑。秦统一六国效法“宗周”理念、从大一统后国家用乐初始改用周乐。在尚未建立起新朝国家用乐体系之时,采用拿来主义方式为用不失简便,更是宣示“正统”。何况孔子对《韶》《武》情有独钟,前者代表了境界之最佳,后者更具宗周象征意义,即便周代消解至秦一统后,对国家礼乐还是有心理认同,却有所变化。“周存六代之乐,至秦唯余《韶》《武》而已。始皇改周舞曰《五行》,汉高祖改《韶舞》曰《文始》,以示不相袭也。”(《宋书 ·乐志》)这里的《五行》《文始》均为《韶》的改称,可见《韶》的确延续到了汉代。然而,“自汉以后,舞称歌名,代相改易,服章之用,亦有不同,斯则不袭之义也。”“秦、汉、魏、晋代有加减……有帝王为治,礼乐不相沿。”(《魏书 ·乐志》)在“王者功成作乐”理念下,礼乐形式、礼制类型和乐制类型均可依循,但乐章等具体内容显然不能承继。
南朝梁武帝萧衍见解独到,改弦更张,主持礼乐改革。(武帝)“乃定郊宗庙及三朝之乐,以武舞为《大壮舞》,取《易》云‘大者壮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也。以文舞为《大观舞》,取《易》云‘大观在上’,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也。国乐以‘雅’为称,取《诗序》云:‘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止乎十二,则天数也。乃去阶步之乐,增撤食之雅焉。 ”(《隋书 ·音乐志》)梁武帝从“国之大事”入手改革礼乐,显然有依循意义。所谓“止乎十二”,是以年度月令为基准,以雅称谓:俊雅、皇雅、胤雅、寅雅、介雅、需雅、雍雅、涤雅、牷雅、诚雅、献雅、禋雅。在应用上有对应性意义,诸如众官出入、皇帝出入、皇太子出入、王公出入、上寿酒、食举、撤馔、牲出入、荐毛血、降神、迎送、饮福酒等。这改变了传统礼乐创制及为用模式,并从国家最高礼制仪式用乐意义上开启“雅乐”专称,以“国乐”定位,使世人明确雅乐作为“正乐”为礼乐最高规定性,或称礼乐核心为用。但从国家礼乐成熟阶段之唐代礼乐和雅乐的关系来看,显然还有理念不够到位的地方,这里将每一种命名的雅乐与不同身份者以及不同使用场合对应,这既与两周六代乐舞为用有异,也与隋唐两代定位不同,但由此开启了国家礼乐核心为用的这一套新创:从内容上既不再有将前朝礼乐核心为用中的部分内容改名承袭,也不会将当朝社会上成熟的他种创制以“拿来主义”的方式为用,而是属完全专创意义。“梁氏之初,乐缘齐旧。武帝思弘古乐,天监元年,遂下诏访百僚曰:‘夫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所以移风易俗,明贵辨贱。而《韶》《护》之称空传,《咸》《英》之实靡托。 ’”(《隋书 ·音乐志》 )如此彻底改变了国家礼乐创制格局,对礼乐之最高形态重新定位,这就是以国家“正乐”认知,所谓“国乐以雅为称”者。须知,在乐谱和舞谱尚不完备的情状下,国家最高礼乐形态在其时必须由国家太常属下的相应机构整体承载、活态传承与实施,且仅限于宫廷为用。《韶》乐舞以及《乐经》自汉魏以降虽不断被提及,鉴于音声为主导技艺形态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其本体形态在没有了群体性承载的情状下确已融进了时空星河之中。
《韶》乐研究的意义
关于《韶》,学界明确其为六乐有机构成,却未将六乐对应六祭以国家吉礼大祀用乐体系化,既用于王庭,亦用于诸侯国,属制度规定性下“国之大事”整体为用进行有效解读。换言之,周代礼乐制度依规实施,鲁国和齐国既用《韶》《濩》《武》,则必有《云门》《咸池》《大夏》,如此构成完整的国家大祀六祭对应六乐,显现礼乐核心体系为用;春秋晚期相关文献记录孔子参与鲁国和齐国祭祀仪式并作出相关评价,使后世明确周代国家礼乐体系化为用涵盖诸侯国,这是《韶》《濩》《武》在齐、鲁有记录的意义所在。《周礼》规定国之大事为六祭,必整体实施,我们不能因王庭只有《武》实施的记录,就认定其他五种不在王庭实施;同理,文献记录鲁国和齐国实施《韶》《濩》《武》,却不能认定在其时这两国有选择地仅实施四望、先妣、先考之祭,而对他种承祀对象束之高阁;宗周除齐、鲁之外,诸侯国干脆就不实施六祭,这显然与《周礼》国之大事六祭体系化实施理念相悖。
我们应回归历史语境,对周代国家制度下用乐的体裁、形态、依制拥有的乐制类型和佾舞人数整体认知。《诗经》中记录《周颂》《鲁颂》和《商颂》,可见“颂”是周代祭祀专用类型,诸侯国亦应有颂的存在;《仪礼》“乡饮酒”所用《周南》《召南》归于“乡乐”,“燕礼”中“小雅”多部作品归为“房中之乐”,均是王庭与诸侯国普遍实施,否则夫子难在齐闻见;《诗经》所见采集自十五国风,整合雅化后反播诸侯国共在;六乐必依制诸侯国同用;四级拥有的乐悬、佾舞等均为国家礼乐制度的顶层设计。六乐既为国家最高礼制仪式所用经典乐舞,归于《乐经》则更应如同他种国家用乐,让各诸侯国特别是上层人士参与仪式并感知,所谓“德音”意义。至于各国有司承载能否达到这种境界则另当别论,鲁国和齐国有司承载的差异性在此。正是由于国家礼乐制度规定性,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须让宗周属国之臣民感知礼乐制度规定性下的整体内涵,“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礼记注疏 ·卷三十九》)。若国家用乐仅限于王庭,又怎能契合这样的国家礼乐观念呢?
将周代国家用乐置于中国礼乐文明、国家礼乐制度定型期认知,明确周代国家礼乐核心为用定位,六祭是国家祭祀体系核心构成,与之相应的六乐是国家用乐核心。周人以“国之大事”理念定位,其后将礼乐观念拓展至“吉、嘉、军、宾、凶”五礼类下数十种形态,且分出层级,彰显周代国家礼乐在发展过程中体系渐成。
将《韶》乐置于国家最高祭祀用乐体系中一体把握,考量国家制度下诸侯国必用,应从区域存在辨析国家制度整体内涵。后世奉国家礼乐制度定型期的周代礼乐为圭臬,以此为参照系可见依循、拓展与消解。明确“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在国家意义上礼与乐有机结合,形成国家礼乐观念以礼乐一体、或称仪式与乐相须为用之形态展现。非仪式为用的乐亦应合礼,所谓“和合”意义,此种理念为社会民众广泛认同,呈现中华礼乐文明进入国家意义的标志性定位 [8]。将《韶》乐纳入中华礼乐文明定型期体系化为用认知,有助于认知《乐经》为周代国之大事用乐核心存在,后世溯国家礼乐“元典”依此为用定位“华夏正声”,从仪式、仪轨之类型性、乐制类型全方位依循,三千年一以贯之,但承祀对象和乐章创制不相沿袭。从周代国家礼乐观念、礼乐制度、礼乐形态、乐制类型等多视角整体认知意义重大。
将国家用乐管理机构一并纳入整体考量至关重要,正因为乐所具有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用乐须有专业乐人活态传承,国家礼乐属“歌、舞、乐”三位一体,且与仪式相须,所有这些都不可能是一盘散沙,必须有相应机构予以整合。诸侯国所用国家礼乐同样须由有司等相关机构进行专业乐人传授、传承与展演,更何况这些机构还承载着乐教的职能。
涵盖《韶》乐在内的六乐之失不能仅以“礼崩乐坏”认定,毕竟他种周代所成经典并未失传,《乐经》独失,非以“秦火”论能解。周之六乐失传,应从“礼乐不相沿袭”的观念和视角综合考量,这种大型乐舞形态是因制度层面而被放弃,没有了相应国家机构的承载与传衍必失无疑。
两周时期《韶》乐所在之时,无乐谱和舞谱符号创制,若无活态传承不可能在后世长河中原样重现。目前所见南朝梁时丘明所传琴曲《碣石调 ·幽兰》为文字记述弦的音位以应乐曲旋律,可见至此尚属未形成完整乐谱符号系统,恰在此时,梁武帝从国家层面改制礼乐,以“十二雅”命名,开启了数百年以“十二”为基数创制国家礼乐核心为用的新局面。若讲此先尚有将《韶》《武》改名为用的情况,此后因从国家创制层面改革,使得《韶》乐断无存在之可能,这是我们认定“《韶》乐依稀”的道理所在。后世所谓《韶》乐未失,应是或怀敬畏假托于先民者。当下若有“复原”,只能是现代人在揣摩意义上新创,尊崇有益,高仿无效,应回归历史语境讲清楚,方显学术意义。
由于较长时段中社会对传统文化认知出现偏差,当下国家倡导全面复兴传统文化,新时期国家礼乐文明体系若重建延展,应由经学、礼学与音乐学界以礼乐一体视角对中国传统礼乐文化内涵讲清楚,把握国家传统礼乐观念在不同时段的发展演化,从国家用乐机构(涵盖宫廷和各级官府)创制、承载、展现国家礼乐(依五礼和卤簿类型性、等级化为用,认知多种礼制仪式下的乐制类型)的创承脉络,国家礼乐之华夏正声主导的雅乐和他种乐制主导的非雅乐类型对应各自仪式,特别是对明清时期太常机构属下既有乐谱和舞谱,又有礼制仪式仪轨相须,依规定乐制类型对雅乐形态复原,对有活态传承者进行辨析(诸如阙里和浏阳所存《文庙释奠礼乐》),还要对非雅乐类型(多种乐制类型——鼓吹乐类型和管弦乐组合等)在有依循,或有参照系前提下展开新时期国家礼乐创制,涉及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和凶礼以及仪仗(卤簿)为用,还应拓展到非仪式类型用乐的“和合”内涵,使礼乐文明的发展具整体有效性。我们当然要与时俱进有效汲取外来音乐文化元素,但应明确这是显现华夏文化特色的系统工程,创制新时期国家礼乐文明不可让传统缺席。
如同中国人必说汉语、写汉字,不会让国人都用外语表达(外语可以有,但不可让汉语缺席),国家礼乐应从“正乐”意义上认知形式和内涵须用“华夏正声”(以传统社会中原自产的律调谱器以行创制),毕竟这种形态在文化认同意义上作为国家礼乐核心为用延续了三千多年。他种乐制类型可以在多种仪式场合存在,非仪式场合亦可显现丰富性,却不可主次不分、中外不明,或无视传统音乐文化主脉正乐之“华夏正声”的存在。
将中华礼乐文明创承延续,是文史学界、礼学界、经学界和音乐理论界以及乐舞创制、表演各界的共同使命。国家礼乐应在依循前提下发展,如此应将深层内涵讲清楚,把握国家礼乐文明的逻辑起点下探,明确“六乐”作为“元典”具有体系化拓展的历史意义,梳理发展演化,认知何谓中华礼乐文明特色,切不可在与时俱进中将文化根基消解。
【注 释】
[1]《吕氏春秋 ·卷五 ·古乐》: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建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禽兽之极”。[战国 ]吕不韦 .吕氏春秋 [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1999年,标准书号: ISBN7—980014—91—X/Z52.
[2]项阳 .“六代乐舞”为《乐经》说 [J].中国文化, 2010(1).
[3] [明]柯尚迁 .周礼全经释原 [M]//《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 .
[4] [清]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上册) [M].北京:中华书局, 1980:787-789.
[5] [清]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 ·乐记 [M].北京:中华书局, 1980:1529、1534、1528.
[6] [清 ]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 ·乐记 ·宾牟贾 [M].北京:中华书局, 1980:1541-1542.
[7]项阳 .“武音”辨 [J].中国音乐, 2009(2).
[8]项阳 .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创造与标志性存在 [J].艺术学研究, 2020(2).